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扩大承包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2】29号)要求,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将对总承包一级企业扩大承包范围的试点项目进行定时巡查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工作职责。根据谁受监、谁负责的原则,试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监督机构)负责试点项目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督责任;省质安总站对试点项目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定时巡查、督查和层级业务指导。
二、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试点项目报监时,项目监督机构必须要求并跟踪督促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等文件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连接到省质安总站的“福建省施工现场远程视频智能测控系统”平台中。
三、实施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样板引路制度。在试点项目模板工程、钢筋安装和砌体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工艺标准先施工样板间、墙,并牵头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样板间、墙进行验收。经各方责任主体共同验收后的样板间、墙,作为施工班组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交底及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监督机构在样板施工过程应到场指导,样板间、墙应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实施关键节点验收备案制。试点项目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组织的外脚手架、模板支架、建筑起重机械首次验收备案制。外脚手架、模板支架、建筑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首次验收合格后1天内,监理单位应将验收资料(详见附件1)送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五、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监督机构除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标准》(以下简称“两个工作标准”)规定实施监督外,尚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大危险源的关键节点按照“两个工作标准”内容加强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质量方面
1、加强桩基检测监督。在基桩静载规定数量内,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桩基设计图上对符合静载条件的基桩随机抽取1根,由有关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基桩静载试验。在工程桩静载试验阶段,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到场检查基桩静载测试仪与移动式机顶盒接线是否完好、静载测试仪中的率定方程或标定系数与现场所用的千斤顶是否一致、进场堆载配重是否满足静载荷载要求等情况,抽查频率不少于1次。同时应通过《检测(试验)监管动态信息系统》随时跟踪所有基桩静载试验情况,并在“质量安全动态系统”中予以记录。
2、加强钢筋安装分项工程抽查抽测。试点项目的首层梁板钢筋(地下室底板除外)安装完毕并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后,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内容对钢筋分项工程进行抽查抽测;按单位工程对试点项目的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外观质量和力学性能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应不少于1次。
3、加强承重构件混凝土强度抽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单位工程对试点项目的承重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测,其中地下室承重结构实体各等级混凝土强度抽测应不少于1个构件,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的梁柱(墙)节点混凝土强度抽测应不少于1个构件,上部砼结构子分部工程每次验收前抽测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不少于1个构件。
4、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按单位工程对所有桩基子分部工程和砼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施工安全方面
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外架、模板支架和建筑起重机械首次验收资料24小时内应到达施工现场按照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进行监督抽(检)查。
六、加强层级指导。省质安总站对试点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时巡查和督查,对巡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将发出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由项目监督机构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和反馈。主要内容如下:
(一)通过“三网”系统加强层级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通过“质量安全动态系统”检查项目监督机构对试点项目形成的抽查抽测记录、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等工作质量情况,督促其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通过“检测(试验)监管动态信息系统”抽查基桩静载试验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检测试验情况;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查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
(二)对施工质量安全定时巡查和督查。在试点项目施工现场对钢筋原材或钢筋连接接头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不少于1次;对混凝土结构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回弹进行随机抽测不少于3个(其中柱、梁和梁柱(墙)节点各不少于1个);对首次安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模板支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外脚手架安全状况进行抽查不少于1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试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指定一位站领导负责试点项目的日常监督工作,选派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二)加强廉政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两个工作标准”的工作权限认真开展监督工作,杜绝擅自扩权、越权等盲目、无限监督执法行为,树立服务理念,实施科学监督,如有发现监督人员存在违法和不廉政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监督资格,由其所在的监督机构负责将其调离一线监督岗位、收回监督证。
附件:1、外脚手架验收备案告知资料
2、模板支架验收备案告知资料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验收备案告知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