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请各地住建部门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数、缓缴金额等)报送至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01285,邮箱:fjgcc2019@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