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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03 丨 阅读次数:8270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规范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实操能力,确保培训考核质量,根据住建部建质[2008]75号和省厅闽建综[201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是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基础,是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素质,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建机等特种作业设备“一体化”企业是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主体。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鼓励“一体化”企业建设实训基地,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等提供专业化服务。9月底前,各地原则上都要依托建机等特种设备“一体化”企业,推动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
  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按照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及各地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训基地建设。各设区市原则上要建立1家综合性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沿海设区市可设2家,按照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性实训基地。鼓励各设区市行业培训中心、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单位与“一体化”企业以合作方式联合建设基地。除省厅直管和省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建立的行业实训基地外,各地新建立的实训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已批准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可向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优先申报。对经考核认定的“一体化”企业,作为全省建设行业特种作业岗位培训考试基地,省厅授予“福建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称号,每两年考核复审一次。
  三、健全机制,确保培训质量。为明确职责,确保培训质量。根据闽建综[2012]7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对已建立实训基地的地区,各地原则上应在实训基地组织培训和考试;“一体化”企业可以面向建设行业自行组织理论和实操培训,并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培训合格人员名单由实训基地报送设区市建设行业培训中心或省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由其组织理论和实操考试(其中实操考试仍由省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合格名单统一由各地行业培训中心或省工程质量安全协会报送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审核发证。
  四、明确职责,加强动态管理。实训基地应严格按照考核大纲要求,不断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按规范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考核质量。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实训基地动态监管,发现弄虚作假申报的,要及时予以查处。对发现实训基地工作不认真、违反培训考核纪律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不认真整改的,情节严重的,应报省厅取消其培训资格且两年内不予受理。
  附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