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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变更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6 丨 阅读次数:7131
索 引 号:FJ00116-0830-2013-01115 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2013-11-22
名 称:关于下放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变更事项的通知
文 号:闽建许[2013]635号 主题词: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变更

关于下放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变更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6   文号:闽建许[2013]635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45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经研究决定,2014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变更事项交由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平潭,下同)办理。现就变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书变更的具体内容

  1、持证人所在的企业名称更名;

  2、持证人职务变更;

  3、持证人技术职称变更;

  4、持证人调到另一家企业;

  5、持证人工作岗位变更,即持证人在所在企业内,由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为企业负责人,或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为项目负责人。

  二、证书变更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第一点“1”、“2”、“3”、“4”变更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更改数据,在证书变更栏中打印变更内容,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3、第一点“5”变更,或变更栏已满需更换新证书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新“系统”数据,通过“系统”打印新证,汇总变更信息,并正式行文到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加盖岗位证书专用章钢印,并收回旧证书。

  4、建造师变更注册执业单位的,同步变更其相应的“三类人员证书”,仍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三、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除提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一式一份,需换发新证的,还应提供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一)个人所在的企业名称更名的:

  企业变更名称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持证人职务变更的:

  企业出具的任职文件(需经本人签字确认)。

  (三)持证人技术职称变更的:

  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持证人调到另一家企业的:

  1、调入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企业负责人还应提供企业任命书原件;

  2、调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持证人为建造师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材料。

  由省外变更至省内的,还应提供原发证机关书面同意材料。

  (五)持证人工作岗位变更的:

  1、企业负责人变更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变更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需经重新考核后换发新证。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为企业负责人:

  (1)《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在企业出具的任职文件(需经本人签字确认);

  (3)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材料。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

  (1)《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变更申请表》;

  (2)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材料。

  五、其他事项

  1、各地要把“三类人员证书”变更列为“即办件”当场办结。新证书由省厅统一印制,并套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岗位专用章”(红印),各地根据需要到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领取新证书,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三类人员”跨设区市变更单位的,持相应材料到调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3、为保证“三类人员证书”变更工作顺利衔接,2013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应与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和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沟通联系衔接事宜,能办理的应自行办理证书变更,暂不能办理的由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4、“三类人员证书”变更到别的企业后,原企业将不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条件的,不予变更,但同时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不受此限制。

  5、“三类人员”调到非建筑企业的,应删除其在原企业《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信息,保留其证书档案信息,在有效期内可变更到建筑企业,可办理证书延续手续。未在有效期内变更至建筑企业的,不予延续。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