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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9 丨 阅读次数:7047
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补充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首次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已于2013年11月18日开始,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延续注册工作
1.注册有效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临时),其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
2.根据闽建筑[2013]25号文,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但仍可在2014年2月28日前申报延续注册。
二、关于后续延续注册工作
1.2014年4月1日起省厅开展有效期在2014年1月1日后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工作,延续注册申报材料直接提交至厅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不再到各设区市受理点申报。
2.对于注册有效期在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其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6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