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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及执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7 丨 阅读次数:703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市施函[2013]124号)的有关要求,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应在20142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为了做好我省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注册有效期已届满需继续执业且年龄未满60周岁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二、延续注册条件 

  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完成近三年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为选修和必修各60学时,未完成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的,将不予进行延续注册申报。 

  三、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自2014120日起至2014228日,为受理本次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申报时间。 

  四、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现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zczx.fjjs.gov.cn)登录《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在系统中填写延续注册申报数据,并将网络数据通过系统发送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打印《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完成网上申报。 

  2、现场申报。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受理。现场申报书面材料包括: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其他事宜 

  1、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42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143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2、截标时间在201431日以后的施工招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涉及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以下要求: 

  (1)已按规定在20142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 

  (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将于20142月份起在全省举办建筑、市政、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持有建筑、市政、机电专业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须留意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有关通知。持有其他专业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需及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指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继续教育。 

  4、遗失注册证书人员,需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申请补办注册证书后,方可进行延续注册申报,遗失补办的具体申报流程和需提交的材料以省注册中心的办事指南为准。遗失执业印章人员,需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并递交遗失声明,无需补办印章,待延续注册业务审批完成后核发新的执业印章。印章上的有关信息可通过省注册中心网站注册人员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310室;电话: 0591-8761739687610301。 

  省建设培训干部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410室;电话:0591-8780023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