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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7 丨 阅读次数:7012
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的通知
文号:闽建许[2014]530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经研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由省厅审批的,可直接核定不超过5项与总承包相配套同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核定资质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核定以下专业承包资质: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3.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4.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
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
6.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7.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8.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一级资质由部审批);
1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核定以下专业承包资质:
1.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2.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3.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4.管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核定以下专业承包资质:
1.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
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3.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4.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
(四)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核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办理程序
由企业自选不超过5项专业承包资质,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并持全套资质证书原件在中心窗口直接办理。
三、其他事项
1.总承包企业按本《通知》办理专业承包资质的,分立专业承包企业时,分立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增项配套的专业承包资质时,需注销原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的,直接在证书中予以删除,不再另行发文。
3.设区市审批的总承包企业增项配套的专业承包资质,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