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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6 丨 阅读次数:6818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的通知
闽建筑[2014]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纠纷问题较为突出,不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重点审查招标文件是否明确工程造价及其调整确认办法、工程款支付办法及支付担保办法、竣工结算的报送审核期限等内容。
  二、加强合同备案履约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闽建〔2014〕13号)的规定完成施工合同备案。施工合同监管机构要审查施工合同是否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防止因合同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合理造成工程款支付不规范;要通过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以及结算款的申请、审核和实际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发现审核及支付不规范的,及时进行处理。施工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做好施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备案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信息备案,严禁从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避免由于经营管理粗放、风险预见不足等因素造成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纠纷。
  三、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的规定,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意见》(闽建〔2014〕7号),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承诺书,并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必备附件,防止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
  四、强化设计变更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批准文件编制内容完整的建设项目任务书,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提出充分的理由,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否则设计单位不予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受理。
  五、落实中介机构职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提高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保证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的准确性,避免由于招标控制价或者预算价确定不合理导致的工程款结算纠纷;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公平、公正地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防止由于结算审核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做好监理项目的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六、建立建设单位约束机制。建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披露机制,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落实省厅《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若干意见》(闽建〔2012〕14号),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施工单位应出具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立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规范工程款支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土地、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通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建议相关部门采取行政限制性措施:即对资金拼盘不落实以及清欠工作不落实的,停止新上政府投资项目、暂停或减少财政补助资金;对逾期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不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等。
  七、鼓励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仲裁或者诉讼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协助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