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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7 丨 阅读次数:6265

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闽建人[2014]3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惠安县公用事业与建管局,上杭、永泰县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闽建〔2014〕10 号),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八大员”)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住建部人事司调研评估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开始,我省全面启动实施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考核评价办法衔接工作

  1、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省厅闽建〔2014〕10 号文件等要求,受理 “八大员”申请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并做到工作常态化。全省原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岗位证书考核认定以及设区市考核认定颁发“八大员”岗位证书工作不再执行。各地要统一认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全省考核评价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2、对于持有我省颁发的“八大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应抓紧自行在“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补录证书数据信息,各地应负责相关证书信息检查监督把关。从2015年1月31日起,证书信息补录工作应按相关程序向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申请办理。

  3、“八大员”申请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可在企业工商注册地考核机构报名。确需异地报名的,也可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在异地考核机构报名参加考核评价。

  4、对不具备专业学历和职称从事“八大员”岗位两年及以上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经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或省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进行培训,持有培训合格证明的,也可报名参加考核评价。

  二、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

  “八大员”考前培训辅导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组织培训,做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培训机构不参与考核评价组织工作。考核评价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组织考前培训班。为加强管理监督,2014年12月31日前,各地应将考核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报送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统一公布。

  三、做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

  1、2015年1月24日,是全省首次组织 “八大员”职业标准考核评价统一考试时间。根据报名情况,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惠安县、上杭县、永泰县)及省建协外向型服务中心等,组成首批全省“八大员”统一考试考区,分批分期组织考试。考试场所、监考人员由各地考核机构负责落实,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考场秩序。

  2、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厅考试考务管理制度,严格考试考务监管,并针对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考试考务管理制度。坚持统一考核评价标准,切实加强考试阅卷监管,做到集中统一阅卷,控制全省考试合格率。统一考试期间,各地要指派人事、监察等部门人员到考场指导,巡查监督做好每场考试工作。

  四、做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1、经考核评价合格的“八大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地按照省厅闽建综〔2012〕7号文件规定和程序,向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行文办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书信息统一在“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公布。

  2、对取得全国统一《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员,可按照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申请考核渠道和要求,直接办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

  3、园林绿化“四大员”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工作,参照“八大员”办法执行。

  五、严格执行考核评价收费标准

  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试考核及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273号)规定执行。各地考核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并落实好“阳光收费”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其收费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附件:1.考核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主考人员工作职责

     3.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4.巡考人员工作职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