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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注册建造师须参加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2-12-06 丨 阅读次数:703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提高该省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

《办法》规定,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办法》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培训单位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强调凡注册在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建造师必须遵照《办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测试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建筑业企业应为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该《办法》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要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百日行动”执法检查工作,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违章作业等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