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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建筑物外开窗”释义请示省总站的函》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9-14 丨 阅读次数:7969
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针对你站《关于<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建筑物外开窗”释义请示省总站的函》,现答复如下: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第4.12.2条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按照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解读,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中所指外开窗,是指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不包括推拉窗、固定窗和内开窗。因此七层以上的推拉窗如设计未规定可不使用安全玻璃。
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应及时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如果是由于设计单位疏忽致使设计文件中未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应责成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协商,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以确保外窗工程质量,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