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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乡村违建纳入城管行政权处罚范围
发布时间:2013-01-05 丨 阅读次数:7116
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新规)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扩大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将乡村纳入城管执法部门职权管理范围,并将对违法施工的停水停电等措施作为执法手段加以明确。
厦门市城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的行政处罚权以往仅限于城市的建成区,而新规则将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调整为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使行政权处罚范围扩大到乡村。新规施行后,只要是2013年起新增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上述规定擅自新建建筑物的,无论是岛内还是岛外,都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新规还将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新规明确,对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对已经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设,通知有关行政部门不予核发相关的许可证照。而对于私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也将书面通知市、区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新规同时明确,对于在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摘自 法制网 20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