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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7 丨 阅读次数:8043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调整实施部分施工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停止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闽建筑〔2007〕35号和闽建筑〔2009〕16号)。

  二、调整省住建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规定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新增工程预算造价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1亿元的信用系数档位。调整后的有效投标人对应的信用系数详见附表。

  三、废止省住建厅《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人员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1〕39号)。

  招标项目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所有类似工程业绩(包括工程名称、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要求的主要参数指标)一并向社会公示。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有关部门除依法从严处理外,还应向社会通报并抄报省住建厅予以全省通报。对三年内被通报两次及以上的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拒绝其投标。

  四、停止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第四条第二款,即“装修、幕墙、智能化、钢结构、消防、环境等专项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分开招标的,允许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设计中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关于对当前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问题加强监管的通知》(闽建筑〔2009〕25号)第五条修改为“建筑材料实行甲供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暂定价、供货方式、供货时间和甲供材料费的计算方法”。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需要深化设计或委托专项设计的专业工程可以暂估价形式随同主体结构工程一并发包,但以暂估价形式的专业工程不得超过两项。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区分不同专业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分别列项。专业工程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或招标最低控制价时,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得下浮。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文件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原总承包招标监管部门的监管;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该部分专业工程预算造价应当经发包人审核,并按照施工总承包招标时的中标人投标报价下降幅度,确定合同造价。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以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为准)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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