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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5 丨 阅读次数:8789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闽建办许函[2016]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我省未开展过今后也不得开展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相关工作,今后不再开展有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

  二、今后在各类项目招标、工程管理、资质审批中不得对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员人数和资格提出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67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1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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