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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8 丨 阅读次数:6783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类别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大类,其中: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四个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时,可以申请上述四个专项检测资质中的多项或一项。

  二、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包括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包括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包括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包括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时,需一并满足从事上述第“(二)”项所列8项检验业务的有关要求。

  (三)原闽建建〔2006〕59号文件规定的检测业务内容不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的,不要求具备资质才能承接。

  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

  (一)申报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实行网上无纸化受理和审批。申请检测资质的企业通过CA证书登录省厅官网“福建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在系统中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2.与所申请的检测资质业务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下同),并提交原件至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核验;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已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社保承诺书;

  5.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工程质量相关检测技术培训证明材料以及从事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主要目录页)。

  四、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考核认定

  (一)检测机构申请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需在满足部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详见附件1)所要求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满足所申请检测资质类别相应条件。其中:技术人员数量,申请人需分别满足要求,不可以重复计算。每增加一项资质需按标准同时增加相应技术人员。

  (二)技术人员的社保缴费凭证材料可不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承诺。

  (三)技术人员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证明材料,由申请企业向省厅作出书面承诺并经该技术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培训单位出具证明。

  (四)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程检测经历证明材料,由申请企业向省厅作出书面承诺并经该技术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同时,由原所在检测机构出具有该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证明。

  (五)计量认证证书中的检测能力必须满足附件《检测机构须具备的检测能力范围》要求(详见附件2)。

  五、过渡期衔接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前为过渡期。

  (二)过渡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以按部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申请检测资质。其中:原已取得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换发资质证书:

  1.企业具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且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的,直接换发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证书;

  2.企业具有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且具有“后锚固件抗拔承载力”检测能力的,直接换发为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证书;

  3.企业具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直接换发为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直接换发为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证书;

  5.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资质证书的,同时具有市政检测和市政桥梁检测证书的,或同时具备检测内容“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所必须具备检测能力的,直接换发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证书。

  (三)符合上述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持全套资质证书、换证申请报告和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未发生《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直接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或将有关材料邮寄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需考核“后锚固件抗拔承载力”、检测内容“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和“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所必须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同时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材料(提供原件核验)。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原检测资质证书无部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所列资质类别的,过渡期无需换证,过渡期满后企业将全套资质证书邮寄回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销毁。

  (四)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省厅不予核发检测机构资质。

  (五)自2021年7月1日起,未换发新证的旧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书面承诺的内容负责,对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认定检测机构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应当以《办法》及部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为准。

  (三)省厅有关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部颁《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2.《检测机构须具备的检测能力范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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