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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丨 阅读次数:6442
各省标主编单位:
为加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标)项目管理指导,强化主编单位主体责任,确保省标编制审查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主编单位管理。主编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厅闽建科(2015)26号和闽建科(2016)41号等文件要求,履行牵头组织协调落实职责。省标立项发布后,第一主编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确需调整、增加其他主编单位的,鼓励建设行业内产学研用等单位参与,由第一主编单位提出拟调整、增加的单位名单,在标准编制文本上网征求行业意见前,向省厅提出正式申请(加盖所有主编单位公章)。省标主编单位不超过3家。
二、严格把关资格条件。调整增加的主编单位专业特长应与省标立项专业领域一致,具有与省标要求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研鉴定成果或者科技示范工程、优质工程等业绩。调整增加的主编单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较丰富标准编制经验,以及具有上述科技成果业绩。省标主编人员排名应与主编单位排序相对应。
三、完善审查核实工作。第一主编单位和评审机构应对申请调整增加的主编单位职责和主编人员资格等要求进行审核把关,符合上述要求的,向省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需盖单位公章),办理调整变更手续。未通过审查同意的,仍按原省标立项文件要求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此前省厅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