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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好迎接国务院2020年度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3 丨 阅读次数: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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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迎接建党一百周年,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初心使命,把爱党爱国爱民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效,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按照省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的部署要求,以及省治欠办“护薪”行动工作部署,对照国务院治欠办《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并商省人社厅同意,现就房建市政工程领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好迎接国务院2020年度考核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展自查排查,确保各项目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劳务员,应用信息化软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实施电子打卡考勤,并将产生的实名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福建省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落实工资专户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动态清零。

  二、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时拨付工程款,并按月足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原因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向专用账户垫付农民工工资款的,建设单位在后续办理工程款拨付,确定转入专用账户的农民工工资款时,根据垫付款项转账凭证予以扣除。建设单位将扣除的垫付款项一并转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款账户。

  三、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梳理行业工作任务,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及时补齐工作短板,全面完成各项考核任务。

  四、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抽查检查,对发现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要对建筑市场行为进行倒查,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的评价,重点对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名信息登记、电子考勤、工资专户设立与使用等情况开展评价(具体评价细则另行印发)。

  附件: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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