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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1 丨 阅读次数:5602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工作,现将评价标准中的良好行为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风貌函〔2019〕29号)中“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的“(二)经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推荐,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园林工程奖;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行业协会)、质安协会颁发的先进单位、优秀项目经理、园林景观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称号。”调整为“(二)经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推荐,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园林工程奖;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颁发的‘闽江杯’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同时,将该分值从一次得1分调整为一次得2分,满分为4分。
二、将“应急抢险、灾后重建”明确为台风、暴雨、地震等三种情况,企业参与应急抢险和灾后重建而受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上党委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表扬),以有文号的正式文件为准,且在网上主动公开、可查。参与应急抢险或灾后重建的企业须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如施工合同、现场图片、影像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等,仅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而没有参与实质性应急抢险或灾后重建的,不能列入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加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