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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1 丨 阅读次数:46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请各地住建部门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数、缓缴金额等)报送至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01285,邮箱:fjgcc2019@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闽建办建函〔2022〕23号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