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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闽建建[2013]15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平台顺利实施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启用后,为确保顺利实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各有关责任主体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其分厂、分站(以下统称“企业”)
1、除通过试验室固定式机顶盒自动上传水泥检测报告外,企业试验室还应登录“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在“非自动采集检测报告录入”栏上传所有设计配合比报告和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非自动采集检测报告供预拌混凝土生产时选用。
2、预拌混凝土生产前,企业应按闽建建[2013]15号文要求登录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生产信息登记”栏录入“生产任务单号”等信息,选择与该生产任务单号相对应的设计配合比编号、原材料检验报告编号;同时还应在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中录入与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相一致的生产任务单号、生产配合比等信息。
3、企业应按闽建建[2013]15号文要求随混凝土运输车向施工项目部提供该车混凝土的生产流水号。
4、企业试验室在进行混凝土出厂(交货)检验试块检测时应在检测业务系统上录入每个试块对应的生产流水号。
(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制作交货检验、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时,应在试块上标示该试块对应的生产流水号。
(三)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核查交货检验、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上是否有生产流水号,若没有,应予以拒收;在进行交货检验、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检测时应在检测业务系统上录入每个试块对应的生产流水号。
二、加强动态管理
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启用后,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务必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闽建建[2013]15号文和本文件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对未按要求上传所有设计配合比报告和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检测报告,或在进行混凝土出厂(交货)检验试块检测时未录入每个试块相对应生产流水号的企业,应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第一(二)12款予以记分;对未按本文件要求在试块上标示相对应生产流水号的施工单位,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予以记分;对未按本文件做好相应工作的检测机构,应约谈相关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
附件:《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闽建建[2013]15号)
附件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