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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年检办法出台 复核不合格要腾退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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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德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复核的办法》出台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年度复核不合格的,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房将在规定时间内腾退。

  本办法根据《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德州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对年度复核的范围、时间、提供资料及有关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使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年度复核有了规范性文件依据。其他县(市)房管局(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文件要求,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具体情况每年进行1次复核。相关家庭应按住房保障处指定的时间,每年向住房保障处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年检。经多次催告仍不能提供资料进行年度复核或一直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

  对年度复核合格但申请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另填写《保障性住房变更审核表》。保障待遇需要调整的,作相应调整(调整廉租住房补贴额度、实物配租面积、租金价格等)。对年度复核不合格的,应当自年度复核确定不符合条件之月起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退。腾退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和审批,自确定不符合条件之月起,提高其租住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到市场租金水平。

  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该办法出台前,年度审核时,对审核材料和程序并没有规范性要求,中心城区很多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联系不上,使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核工作常常陷入“被动”。“办法出台后,让住户主动向我们提交材料,大大减少工作难度,提高办事效率。”工作人员说。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在年度复核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

  (二)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身家庭及已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单身证明原件;

  (四)已实物配租的家庭需提供上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家庭条件发生变化的,另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婚姻状况证明;2、家庭成员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孩子出生的提供出生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4、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原私房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有其他情况变化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工作人员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摘自 《齐鲁晚报》 201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