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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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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日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正式颁布实施《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规划审批一支笔”。《条例》规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该市城乡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该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为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以及保障今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条例》规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按城乡规划将相邻的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和公共绿地同时划入征迁范围。

  为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避免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手续后长期不开发导致浪费土地资源,《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办理各种规划手续后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相关规划手续自行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应当依照规划许可建设和使用,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予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设应当在许可的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

  为从源头上治理违法建设,《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未按规划许可载明的使用性质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同时还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自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对改变使用性质部分建筑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规范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处理。

  为充分发挥市、区(县)、乡镇、街道、社区五级联动机制的作用,有效防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条例》中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摘自 《中国建设报》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