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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确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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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规范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近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规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灾后重建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协调、内容深度和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在规划组织过程中需要把握好的3项重点工作。

据了解,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成都市召开,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主任王东明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恢复重建委员会规划实施组、城乡规划重建组、产业重建组、监督检查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部署科学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加强重建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继续做好群众过渡安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会议指出,在国务院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的有力指导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前一阶段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恢复重建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继续做深、做细、做实纳入总体规划的各类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就恢复重建问题向国务院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及相关部委主动汇报衔接,争取所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在国家总体规划编制中得到充分吸收和采纳。同时,要按照恢复重建规划工作进度要求,尽快完成由四川省负责的11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意见》中明确,灾区市(县)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各类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确保各类规划相互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帮助协调具有灾后恢复重建经验的规划设计单位,对各地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支援。

《意见》要求,要充分考虑灾区实际和人民群众需要,合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标准,优先完善灾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切实维护灾区公共安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统筹考虑灾区建设现状、灾损情况和震后发展方向,合理调整灾区城、镇、乡、村及基础设施和生产力布局,推动灾后恢复重建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能力相结合,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相结合,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结合,实现地震灾区科学重建、绿色发展、跨越提升。

《意见》充分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合理选址、确保安全;生态优先、突出特色;统筹城乡、科学规划”4项原则,要求优先满足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调整生产及相关设施用地,促进灾区生活、生产功能尽快恢复。要根据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防灾避让标准,确保城乡居民点和各类重建项目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建立综合防灾体系,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要落实生态文明理念,保护河流、水系、林地和大地植被等自然生态要素,保护优秀的历史遗存和文化传统,体现绿色、低碳和生态特色。合理确定城乡总体布局形态,按照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镇乡和农村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调整规划编制次序,确保农房建设工作尽快启动。

据悉,《意见》在规划组织协调方面,将以灾区县(区)为单位,采用分片组织规划设计单位、开展规划对口帮扶的方式进行。

《意见》指出,在规划组织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几项工作重点。

第一,灾区县(区)政府要根据灾损情况,依托对口帮扶规划设计单位,对原有城乡规划进行分析对比,实事求是地提出规划需求,明确恢复重建规划的类型、深度、重点和范围。

第二,明确灾后恢复重建3年城乡规划期限和具体规划目标。

第三,要注重集约、节约用地和注意避让灾害影响区域,要坚持“三避让”原则,特别要注意结合自然地形、地质、土地适宜性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尽量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区、洪水淹没区和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要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的类型、分布和强度以及地震造成的后果,强化综合防灾体系规划内容。

《意见》对灾后恢复重建城市总体规划、灾后恢复重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灾后恢复重建镇(乡)总体规划、灾后恢复重建镇(乡)详细规划、灾后恢复重建新村聚居点规划、灾后恢复重建风景名胜区规划等都提出了具体的编制要求。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