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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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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信息来源: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0

  一个城市的正常运转,需要大量市政设施,电、水、通信、排污……这些市政管网多数埋在地下,但地下管线怎么埋、怎么管,是城市管理中一项重大课题,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

  地面线路混乱,影响市容,安全事故频发;地下网线铺设没规划、缺管理,导致道路反复开挖。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病”中的一大恶疾。

  10月1日,《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很多人期待,这一条例能对改善城市面貌,杜绝道路反复开挖起到作用。

  现状:多头管理反复开挖

  陕西城市地下管线所涉部门较多,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外,还有电力、公安、军事、通讯、消防等管线,分别隶属于相应的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管理的地下管线,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气、供热、路灯等,是最具影响力的地下管线,目前,大部分滞后于道路建设。

  就新建道路而言,陕西目前仅有极少部分的新建城市道路基本将主要管线铺设地下,大部分新建城市道路仅一次性敷设了给排水、照明电路等主要市政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中只是将各类通信线路落地后统一布设到新建的通信沟内。

  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等问题表现十分突出,并常因挖断、损坏地下管线,造成停电、停水、通信中断、污水溢出等严重事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陕西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几方面问题:

  ——专业管线规划与城市规划不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涉及不同部门,专业规划和城市规划缺乏有效衔接,各部门建设计划不协调,往往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确定施工时间。

  ——地下管线涉及部门较多,缺乏综合协调部门。由于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过多,管理部门各异,在管线建设方面的要求不同,管线的设计和布局自行决定,建设和管理存在无序化倾向,各种地下管线在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维护等协调性较差。

  ——“重建设、轻维护”。一些城市的地下管线埋设竣工之后,长年无人问津。还有些地下管线建成后存在维护职责不清,互相扯皮,应急处置能力较差等问题。

  《条例》将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开挖次数

  针对陕西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众多问题,记者从《条例》中找到了答案。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必须要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通道。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建档手续,城建档案馆要将竣工后需移交的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等。强化协调机制建设,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督、监察,强化从工程建设到地下档案形成全过程的管理。

  新规亮相,地下管线有序管理指日可待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不少条款大大细化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标志着陕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将有法可依。

  地下管线规划编制与审批。《条例》明确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作为法定规划予以规定,并规定了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另外,《条例》也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未新设许可。

  关于地下管线施工许可及道路开挖审批。《建筑法》规定了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施工许可,《条例》对这一许可进行了重申和明确,占用和开挖道路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述规定将有关法律法规分散的规定进行相对集中,并进一步明确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关程序要求。

  关于地下管网运行维护职责。《条例》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网管理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规定了具体的维护职责内容,以便于明确维护主体和责任。

  关于档案材料收集和移交。《条例》将地下管线档案收集和移交作了专门规定;对擅自变更、迁移地下管线,在地下管网安全保护范线内实施有关禁止行为,以及管网产权、管理单位未依法收集有关档案资料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自 《陕西日报》 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