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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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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
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泉政文〔2014〕9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用好用足国务院赋予我省的“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以深化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2014年4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实施扶优助强发展战略
1.优化建筑业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行资源整合,控制企业总量,提升资质等级,扩大企业规模、规范企业管理,提升竞争实力。在提升原有传统专业实力的同时,培育一批企业向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电力、石油化工、通讯、隧道工程等科技含量高的专业发展,引导低资质施工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型。构建以高等级企业为主,总包强、专业精、主业突出、多元经营的建筑业结构体系,形成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比例协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2.促进骨干施工企业加快发展。确定50家我市重点扶持施工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扶持企业)。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对重点扶持企业在总部大楼或基地建设方面要给予用地支持。对核准为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下同)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业主应当邀请重点扶持企业参与投标;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扶持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推荐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和优先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对上市募集资金符合产业政策的计划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给予支持。
3.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由受益的市、县(含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级政府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主项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予外迁,否则将收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期限利息。
二、加快建筑企业转变提升
4.支持企业拓展经营业务。支持骨干施工企业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由单一的建筑施工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向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发展,积极拓展经营业务。要依托和发挥我市建材、石材、石雕、建筑陶瓷、水暖等产业在全国市场占经销绝对优势的有利条件,延伸产业链,以营销网络带动建筑施工,形成销售、施工、安装服务一条龙,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
5.创新经营管理一体化模式。探索建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一体化的运行模式,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的转变,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一体化的新路子。
三、积极促进银企紧密合作
6.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充分利用我市金改区的优惠政策,加强各金融机构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对接建筑企业,增进银企互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等业务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在建工程项目和应收帐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对我市重点扶持企业,由银行相应提高授信额度,适当降低开具保函条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财力支撑。鼓励本市商业银行以及分行以上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工程担保业务。
四、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建设
7.优先保障建筑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尽可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建设建筑工业园区,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与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对建筑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用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时,建筑企业应承诺在一定年限内达到的税收指标;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达到目标的企业,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受益要退还给地方政府。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可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进行建设,实行统一监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市本级统筹安排适度规模建筑总部区,单幅申请面积控制在10亩以内,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8.鼓励建筑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我市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申请建设总部大楼和企业基地的,可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303号)享有建设用地、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和人才保障、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鼓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我市稀缺的具有一级资质以上的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讯工程、隧道工程等优秀施工企业的总部迁移到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资质奖励及总部建设用地等按本地企业待遇实行。
五、引导企业拓展外地市场
9.积极拓展省外建筑业市场。各级政府要主动靠前服务和搭建平台拓展外埠市场,积极与外省市泉州商会和泉籍企业家沟通联系,引导企业开拓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湾地区,以及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等战略市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我市、县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加强与省外政府及住建部门的沟通协调,推介我市优势企业。在我市外向型企业比较集中地区,有条件的县级住建部门可派出专业人员或团队,为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提供服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环境。对外向型企业在评先评优中给予适当倾斜。
10.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境外市场。外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给予前期咨询考察、投(议)标设计、境外承包工程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扶持,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政策。
六、加大建设科技创新力度
11.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新型建筑体系,努力实现构件设计标准化、预制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的施工生产方式的转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工业化和新技术应用示范试点,严格执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预制外墙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容积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和“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建筑工业化。
12.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增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提高建筑业的科技水平。加强建筑工业化技术开发应用,引导建筑企业参与省部级各类科技示范工程的建设。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施工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享受进口贴息资金等优惠政策。建筑企业科技投入给予税前扣除。鼓励企业申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奖励对科技示范工程和施工技术原始创新等有突出贡献的工程项目部和技术带头人。支持建筑企业申请信息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管理现代化水平。企业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优惠政策。
13.支持骨干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泉委〔2011〕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所在的受益市、县级财政予以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建立省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规范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工程项目发明专利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普通专利和省级以上工法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泉州市科学技术奖项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3号)的奖励标准执行。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建筑企业开发“四新技术”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节省投资或产生效益额的20%给予奖励。
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4.要加大人才教育培养力度。除中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另有规定外,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建筑企业对职工获评中高级职称及各类注册工程师的,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签订一定年限的聘用合同,提高工资待遇水平。
15.积极引进建筑类专业高级人才。对企业引进外地高级职称、稀缺专业中级职称的,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予以认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人事关系可放在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免收管理费。同时对其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待遇。
16.做好建筑类专业职称评定指导服务工作。职称评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建筑企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认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职称评审要简化程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精神,做好建筑类专业职称评定指导服务工作,制定和落实破格申报中高级职称的扶持政策。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获得一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工程师。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社会化评审职称和补充渠道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为解决我市高素质建筑人才不足打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1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推进行业发展,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筑市场管理、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行业协会可在我市建筑企业相对集中的外省、外地市举办技术人员和“八大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
18.培育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工地必须使用成建制的劳务队伍,优先使用本地劳务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型;支持个体劳务作业专业户申办劳务分包企业。对申请办理劳务分包企业的,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劳务分包企业统一使用劳务专用发票并按1%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劳务企业的技术培训和员工上岗证书培训实行减半收费,着力提高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支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立劳务实体并申办相应资质,实行生产、销售、施工、养护一条龙服务,确保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延伸服务产业链。支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建设建筑劳务基地,符合条件的,授于其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基地。
19.加强规范用工行为的监管。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产生劳动工资纠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恶意拖欠的单位,要加大查处力度,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媒体曝光。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由“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发,工资发放情况要在工地张榜公布。
20.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施工项目在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预存工资保证金,具体数额为:三年内有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本地企业、本省外来企业按工程合同额的5%;省外企业按合同额的10%。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使用、退还等按泉政办〔2011〕173号文件执行。
九、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2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享受省、市政府关于民营工业企业相关表彰奖励政策。鼓励施工企业兼并重组,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事手续,在办理房产、车辆等过户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以及工商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予以减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22.鼓励企业在我市缴纳所得税。鼓励外出经营的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对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级财政收入的70%予以奖励企业。对在我市承接工程并在本地缴纳所得税的外来建筑企业,也按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级财政收入的70%予以奖励。具体由建筑企业申报,财政部门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税票复印件,经核实无误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十、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23.探讨“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探讨“市场决定价格”机制,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调整机制,及时调整材料价格信息指导价与市场接轨。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造价管理职能,加强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审查力度,强化业务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务必责令整改到位。严厉打击在工程承发包、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高估冒算、随意压价、哄抬标价和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24.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各级政府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各类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实施,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支持规划、设计大师及名师领衔设计,提升城市规划设计水平。鼓励施工企业争创国优、部优、省优、市优工程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务必予以支持。
25.实行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创建优质工程增加费率按照《泉州市创建市优质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幅度即工程造价的2-5%执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建设资金和创优费用落实到位。
26.优先选择本地建筑建材企业。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我市“高、大、精、尖”项目,标志性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选择本市优秀勘察、施工、招标代理、监理等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本市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BT、BOT、EPC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鼓励泉籍房地产开发商在市外开发建设的项目或泉商在市外的基建项目与我市建筑企业联营开发或由我市建筑企业承建;同等条件下,我市的工程项目建设优先选用本市生产的建材及装修材料。各地不得设置各类条件排斥本市建筑、建材企业承接业务,特别是民营企业承接业务。
27.规范合同履约担保行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在一个月内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决算
28.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拨付工程款项。建设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建设、施工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文件的规定,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款结算工作,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有关部门及建设业主未按相关规定时限办理的,予以效能告诫。
29.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业主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建设业主擅自使用的或试运行超过半年的,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十二、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30.全面实施信用综合评价。对在我市区域内开展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全市建筑业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档案,形成全市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综合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等方面挂钩,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努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氛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严厉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对本市诚信度较低的企业和外来施工企业增加检查频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不得设立本市建筑企业跨区备案。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