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新闻动态 > 上级通知
上级通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0
时间: 信息来源:泉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0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201112月我厅制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1]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2315日正式开通施工合同网上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两年多来,已备案施工合同近7000份,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福建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标准的发布,原暂行办法规定的施工合同备案内容已经无法满足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和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需求,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紧紧围绕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进行,将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和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中涉及与合同备案有关的工作要求,统统纳入新修订的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同时,对原暂行办法要求企业提供的部分备案材料进行了简化,做到目的明确,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确需要备案的合同范围。由于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纳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中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范畴,因此本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合同才需要备案。

  (二)拓展了施工合同备案的内涵。根据《福建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评价标准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过程中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信息都作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因此本办法对施工合同备案的内涵进行了拓展,除原暂行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需要首次备案之外,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信息也要求备案,并对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三)围绕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要求对备案内容进行适当增减。根据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规定,在本办法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对竣工结算信息进行备案的要求。同时,在首次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供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签署页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工程量清单核对与中标价格调整情况复印件。

  (四)对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在第十七条中规定发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或者备案时报送虚假备案信息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处理,与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规定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