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和质量安全年八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活动,提升全区检测监管和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管,开展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市场专项治理行动。
各市、县(区)要以质量安全年建设工程八项治理行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活动。
(一)检查重点
1.检测检查重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数据未进行上传;检测报告无二维码防伪标识;未执行见证取样检测程序,无可靠封样设施擅自拉样收样;施工单位或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或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取样人员弄虚作假。
2.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查重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无资质生产、供应混凝土;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负责人挂虚名不上岗;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未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原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在混凝土运输、施工浇筑过程中,擅自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二)检查方式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企业自查,市、县(区)全面排查。要求企业每季度进行自查,各市、县(区)全面排查不少于2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根据企业自查和属地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
(三)处理措施
各市、县(区)要严格落实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按照《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预拌混凝土》、《宁夏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原材料检验、配合比的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严格控制,确保检测质量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要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对违规企业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扣除诚信分值,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全区通报批评。今后将各市、县(区)开展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机构重点考核内容。对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不力的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二、加强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的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对检测和商混管理的质量安全责任。依据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对项目经理进行诚信扣分。同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65条、73条规定对项目经理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进场的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按批对进场的混凝土进行验收。重点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查验施工单位编制的混凝土施工方案及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的情况。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要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严禁在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二次运转、二次搅拌,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否则,责令工程项目停工、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对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三)加强对监理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将监理履职尽责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监理企业把好预拌混凝土进场关,坚决禁止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督促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各市、县(区)要依据《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送检职责,规范检测单位的检测、收样行为。对检测程序中样品的制取、监理的见证、样品送检、委托检测环节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抽查。规范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严格落实见证人员、送检人员、检测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_2011)严格落实检测机构已检试件留置不少于72小时的规定,加大追踪溯源力度,严格治理虚假检测的四种类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网、钢筋、支撑体系用钢管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水泥、外加剂等材料和制品的监督抽检。
三、创新监管方法,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县(区)要加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巡查检查频率,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落实监管责任。在检查内容上,将建筑施工现场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送检及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在检查方式上,采取不下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突击性、随机性和扫马路式的飞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采取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和延伸检查的方法,把对检测机构和商混企业的检查延伸到工程施工现场,把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延伸到所涉及的检测机构和商混企业。加大违规企业的警示教育、诫勉谈话和公开曝光力度,及时将监督巡查情况进行通报,记入诚信记录.对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加强检测报告二维码管理。
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14?92号)文件精神,要求凡住建厅核发资质范围内的所有检测报告必须增加二维码防伪标识,强化二维码防伪标识在检测市场上的震慑作用,严厉打击检测市场存在的伪造检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督促落实辖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单位等单位人员对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管理的责任。要求各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施工、监理现场管理人员手机中安装检测报告二维码验证软件,加强进场材料验收、施工过程、分部分项验收、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检测报告的核实,坚决杜绝虚假检测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
五、充分利用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监控平台,加强试验检测数据的网上监管工作。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联系各级监管主体、联通各个监管环节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和巩固对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信息化建设成效。2015年将全面开展检测试验数据的网上远程监控管理,要求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将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上传至宁夏建设工程检测监管平台,涉及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必须上传曲线,严格试验、审核、批准三级管理,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设立专人负责网络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上传数据的监管和平台的维护,加强对辖区检测数据的远程监控管理。对不上传、少上传、无曲线、无修改记录、上传数据异常的单位,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巡查频率。
六、开展试验检测机构试验能力验证比对工作。
各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要紧紧围绕质量安全年八项治理行动,开展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实验能力验证比对工作。将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施工安全的材料制品的试验检测项目作为比对重点,严格核实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对比对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要报请主管部门,暂扣检测资质,并扣除企业诚信分值,记录不良行为,全区通报批评。
七、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检测、预拌混凝土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宁夏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和《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加大市场动态监管,坚决取缔无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擅自设立的分站及检测分支机构,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和违规检测行为。发现施工现场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要建立检测和商混市场违法违规社会投诉受理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址、邮箱等方式并通过明察暗访、受理来信来访等形式及时查处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