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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通知

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全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和三年“双提升”行动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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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和三年“双提升”行动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上半年全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三年“双提升”行动大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年6月15日起。

  二、检查范围

  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福州、厦门、龙岩3市另有其它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安排的检查,本次不列入现场检查范围,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检查内容(一)材料)。

  三、检查对象

  每个设区市抽查3个在建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检查2个项目),分别为:2015年第一季度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记分排名前30名的企业所承建的1个项目、第一季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1个项目、2015年截至5月31日质量安全动态考核记分为零的1个项目,形象进度必须±0.00三层以上主体结构阶段。具体抽查项目结合受检企业所有承建项目的地区分布、项目形象进度随机抽取确定。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由检查组在第一季度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记分排名靠前的企业中随机抽查。

  四、检查内容

  (一)受检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修订版)》、《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和三年“双提升”文件情况、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施工许可证网上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筑市场行为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情况

  1.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履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执行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情况。

  2.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监理质量安全职责情况,重点检查现场执业和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以及对现场实体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及报告情况,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执行安全责任六项规定情况。

  3.施工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及项目部对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开展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和落实整改情况,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执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情况。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

  1.工程质量。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钢材、水泥、砂等与结构质量安全有关的主要建材质量,具体检查内容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深基坑、高边坡、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防控以及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检查内容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3.扬尘治理。《关于在全省中心城区开展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5〕20号)文件落实情况。

  五、检查组组成

  本次大检查共派出3个小组。每个小组由组长、市场(2名)、质量、安全、机械、检测专家及联络员共8名成员组成。

  具体成员及行程另行电话通知。

  六、有关事项

  (一)检查不安排集中反馈,由检查组专家在受检项目现场反馈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迎检准备。一是按照检查内容第(一)项的内容逐一书面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和三年“双提升”行动推进情况,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施工许可证网上办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监督机构开展质量安全动态考核记分情况;二是组织市本级或县(市、区)监督机构监督人员配合督查组做好实测实量等工作;三是通知受检项目施工企业负责人到场。

  (三)请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单位、姓名、职务、手机号码于6月12日上午下班前书面报送省厅工程处,电话:0591-87548437,传真:0591-87614739。

  (四)检查组在检查工作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