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类执业注册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众服务事项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主要用于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含跨省变更及遗失补办)的证书照片钤盖。
二、原一、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注册证书上加盖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红印,今后统一改为加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红印。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