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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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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

 

 

狮政综〔2015130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各单位:

《石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51028       

 

 

 

石狮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各相关行业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狮委200614号)结合我市开发建设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全部或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或者通过融资方式筹措,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程序。列入当年度市政府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或经市政府以文件批示同意建设的项目可以视为项目建议书已经审批,由经济局直接出具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按以下分类分档执行:

(一)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经济局申请项目审批。

(二)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除专业性强、工艺复杂的项目外,可不进行评估论证,直接由经济局审批。

(三)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阶段审批制度。除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外,经济局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并邀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批。

五、初步设计审查时,概算总投资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编并重新报经济局审批。

六、项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应事前申请调整概算。申请概算调整具体参照《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14359号)执行。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七、建设单位要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按规定送行业主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将拟发包的工程委托编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控制价)及施工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即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

(二)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列明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约定进行价差调整的,应明确调整的具体的办法或明确参照的文件名称、文号;招标文件无材料价差调整的约定或约定材料不予价差调整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一般情况下,工期较短(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建设项目可以约定不予价差调整。

八、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预算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应严格按规定办理预算审核,审核后的预算造价作为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

    九、建设单位按照经济局核准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组织项目的发包。未纳入招标事项核准范围的,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执行。

十、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水文地质、技术问题、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工程变更经施工、设计、监理及建设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签章确认后,按下列程序报备或报批: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低于5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签认;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5万元(含)以上不足3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经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后,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或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小于30万元但在中标价5%以上的,经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后(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然后向市经济局提出设计变更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价10%以上的,由项目责任单位邀请专家论证后提请项目挂钩市领导召集(项目无挂钩市领导的,由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召集;无指挥部、无挂钩市领导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分管市领导或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召集)经济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对抢修、抢险等应急工程以及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紧急处置后再按程序申报工程变更。

十一、未按本规定规范审批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该部分工程进度款不予计量及支付,相关变更及签证材料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十二、所有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的情况,均应形成工程签证。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应如实且具体地反映工程事实,要写明工程变更的依据及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写明具体施工工艺和程序。一般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逐级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报送建设单位审核报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应明确具体的工程数量,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在签证单上审核后签章确认。工程签证涉及大型土石方类别鉴定和大型土石方工程量测量,建设单位无法自行鉴定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出具地质勘探资料和测量资料。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概)预算、按合同、按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则,工程款的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公开招标项目施工进度款的拨付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及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写明:

(一)合同段竣(交)工验收前

1.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85%的比例申请;

2.经按本规定规范审批的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进度款可按经建设单位初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50%的比例申请;

(二)合同段竣(交)工验收合格后

1.结算经财政审核前,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按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超过90%的比例申请;

2.结算经财政审核后,合同段工程款按财政局审核后金额不超过90%的比例申请;

(三)合同段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满后

1.未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款按财政局审核后金额不超过95%的比例申请;

2.已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款按财政局审核后金额100%比例申请;

3.非本合同段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款按财政局审核后金额不超过98%的比例申请。

十五、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后,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并报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审核。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出具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

十六、建设单位报送审核的建设项目结算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图、结算书、工程量清单及计算书、竣工验收证明、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文件资料等与结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二)设计变更情况及批准文件、建设单位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

(三)工程结算审核单位提出的与结算审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七、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应当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费用结算、项目尾款清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十八、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送审批。

十九、建设单位报审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材料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及其他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有关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

(三)建设项目工程尾款确认函、相关财务凭证及账簿。

二十、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执行,是否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三)建设项目工程间接费用计算、工程管理费用计提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四)核实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总结算造价,核实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核实建设项目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二十一、财政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十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作为项目资产交付使用及核销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二十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尾款清算,上缴结余资金,核销支出,进行资产移交或者形成固定资产。

二十四、建设项目(包括本规定公布实施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财务人员等有权签章人员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其变动前经办事项的签章。

二十五、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审计机关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二十六、建设单位要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工程款支付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支制度等,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重要事项要集体决策和审定,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二十七、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对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总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非法人的项目责任人要与法人代表签订授权委托书为项目财务活动负责。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

二十八、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国有建设单位开设基本建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

二十九、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建设项目的各项支出。片区拆迁改造费用支出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方案未明确的项目应提出具体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经项目建设单位或指挥部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核准和据实列支的管理办法,片区改造的管理费实行按项目申报审批的办法。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总额控制数的,须事前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未经批准超控制数的不得列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交通工具采购应报市政府审批,通讯设备及重大办公设备(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应实行政府采购,严格资产管理制度。

三十一、建设项目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审核、交接、验收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办法》(闽建法〔2002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质量。

三十二、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档案(材料),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前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管;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十五天内移交招标人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复制副本并保存三年以上。

三十三、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要符合《泉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泉建办〔200217号)的规定。档案要按规定办理移交。

三十四、本规定由交通和城市建设局商经济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15日后开始施行。施行前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已完成立项但未进入施工招标程序的,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其后续的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结算审核等环节按本规定执行。

(二)项目已进入施工招标程序的,工程变更按本规定执行,其余事项包括工程款的拨付按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三)项目已进入施工阶段的,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按本规定执行,已经报批的予以认可不再重新报批,其余事项包括工程款的拨付仍按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费率(%

算例

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

1.5

1000

1000×1.5%=15

1001-5000

1.2

5000

15+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100005000)   ×1%113

10001-50000

0.8

50000

113(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200000100000)   ×0.2%883

200000以上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   ×0.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