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为规范住宅建设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正常用气需求,现就住宅建设项目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规划部门,编制完善本市、县燃气专业规划,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尚未完成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市、县,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编制工作,明确管道燃气供气范围。
二、在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和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外的高层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统筹安排好燃气管线设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对于市政燃气管道暂未覆盖区域的住宅建设项目,先以瓶组供气方式过渡,并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位置,确保与城市管道燃气项目相衔接。
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将配套管道燃气设施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必备内容。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明确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的具体要求,否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省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符合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管道燃气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城市管道燃气要求,并与周边燃气管线衔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住宅建设项目配套管道燃气设施设计的审查把关。对于未提供配套管道燃气设施设计文件或者施工图不符合配套管道燃气设施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住宅建设项目配套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专项验收,形成《住宅小区配套管道燃气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详见附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配套管道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尚未竣工验收的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的住宅建设项目和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外的高层住宅建设项目,凡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必须在竣工验收前按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否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签订、管道接入和设计与施工质量要求等相关工作,主动靠前服务。
附件:住宅小区配套管道燃气工程专项验收报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