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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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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导则的通知

泉建审批〔2018〕467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行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业资质审查细则,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努力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优化审批流程。经研究决定,在规范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现有的建筑业资质审查工作导则的基础上,对由我局审批以及委托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有关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以及相关人员资格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业绩审查

1.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审查:

(1)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审查

①对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代表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申报资质相应行业官网(如: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系统、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息信息服务系统、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等)可查,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予以认定;

②前述系统或官网查询无明确技术负责人相关信息的,须提供业绩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个人社保缴费明细(项目工期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1个月社保,补缴不予认可。)业绩佐证材料(能够体现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及工程项目技术指标的的中标书、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等)。

③前述系统或官网的业绩不可查的(除军队国防工程外),均不予认定。军队国防工程应提交《军队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能够体现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及工程项目技术指标的中标通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④对企业提交的业绩佐证材料存疑的,可向当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核实。若函复结果与企业申报一致的,予以认定。若函复结果与企业申报内容不一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自函件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对方函复的,业绩直接不予认定。

(2)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审查:

①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申报资质相应各行业招投标官网可查,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予以认定。前述系统或官网无明确技术负责人的,须提供业绩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个人社保证明(项目工期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1个月社保,补缴不予认可。)、业绩佐证材料(能够体现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及工程项目技术指标的的中标书、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等)。军队国防工程应提交《军队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能够体现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及工程项目技术指标的中标通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②在前述系统或官网不可查或对企业提交的业绩佐证材料有存疑的,可向当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核实。若函复结果与企业申报一致的,予以认定。若函复结果与企业申报内容不一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自函件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对方函复的,业绩不予认定。

2.专业承包资质升级企业业绩审查

(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可查,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予以认定。

(2)在前述系统或官网不可查的,应提供项目施工期间的部分工程款税票,考核指标为单项合同额的,需提供该项目不少于结算价30%的工程款税票。如:增值税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代开)等。提供核对后予以认定。

(3)对企业提交的业绩佐证材料存疑的,可向当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主体发函核实。自函件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对方函复的,业绩直接不予认定。若函复结果与企业申报内容不一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二、人员审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包括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业务学习》(2015年)“四、《资质审查导则》的说明”明确: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因此,人员查重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的必要步骤。为统一审查标准,人员重复查询以下系统:

1.“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查询全国注册建造师人员重复。

2.“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水利水电资质相关专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重复。

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公路资质相关专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重复。

4.在主要人员注册证、职称证、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岗位证发证地“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查询上述主要人员重复。

三、审批流程

1.经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存疑,无法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机关向申请企业发出审查意见书,申请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但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替换。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包括陈述材料)进行核查前,企业主动申请撤回的,准予撤回,不再对材料真实性进一步核查。

四、严格失信惩戒

对资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行政处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