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泉发改[2020]79号)精神,参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闽建筑[2018]30号),我局制定了《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和《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范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使用电子投标保函时,务必通过投标人基本户开户银行转出保函服务费,不得以现金形式交纳或个人帐户转出。
二、保证人收取服务费时,不得采用年费、超过标准降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
三、投标人和保证人不得另行约定有损招标人权益的事项。
四、一旦发现保证人有前述违规行为的,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报送有关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附件:
1. 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2. 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5日
附件1:
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招标编号为 (招标文件编号)的(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施工投标,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
5、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由平台批量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泉州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保人”)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招标编号为 (招标文件编号)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款项。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时间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
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失效后由平台批量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必填)
保 险 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