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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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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 (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