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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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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闽安委〔2016〕10号)要求,为确保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期间全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做好迎接国务院首次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行业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10月—11月。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17号)等要求,认真抓好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跟踪落实情况,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施工现场重点加强对塔吊、施工升降机、基坑支护、外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临边防护等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检查,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淘汰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等专项整治情况;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到位,防范发生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

  (二)城市燃气:要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等标准,立即组织企业对燃气制气厂、混气厂、输配管网、液化气贮罐站、供应点进行检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制度。对9月份开展过专项检查的城市燃气,可采取“回头看”的方式,进一步巩固专项检查成果。

  (三)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检查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要对游乐设施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测检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

  (四)供水行业:要加强对供水系统各环节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加大水质监测力度,有效实施对供水企业的原水、制水、配水各环节的管理和应急反应,切实保障供水安全。

  (五)城市和农村危旧房: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函》(闽建电〔2016〕5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六)物业管理:要组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排查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三、检查方法

  (一)自查自纠: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其中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单位应于11月12日前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填写《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超时或未在“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或自查自纠弄虚作假的,均视同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予以信用不良信息扣分登记。

  (二)检查督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要设施、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三)省厅督查。省厅将于11月上旬组织各专业督查组对全省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具体的督查工作按照相关专业另行通知。

  (四)总结分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本地区质量安全形势,研究存在主要的问题及对策,形成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真抓实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落实,要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整改责任制,强化隐患整改和查处工作。各地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处,该停工的停工,该停业的停业,该拆除的拆除,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有关事项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工作部署,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大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按照检查内容做好大检查工作总结,并于2016年11月12日前将总结材料上报省厅相关处室,由厅安办汇总报告省政府安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