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企业信用报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实现规范管理。
据悉,2010年6月起,辽宁省在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推行了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基本确立了该领域投标企业的信用准入机制,建立健全了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招投标中的作用,通知要求,凡纳入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领域,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时,须在投标人条件中载明需要一定等级的信用报告。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须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投标人信息库中完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方式,通过“信用辽宁网”及相关网站公示后方可使用。
通知强调,信用报告具有权威性,是对企业信用的客观评价,是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项目业主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投标中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投标企业须如实提供材料,不得伪造虚假信用信息,违者将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信用中介机构严禁弄虚作假、出具不实信用报告,一经核实,要追究涉事机构及评估师责任。对以上主体的失信行为,公众均可向“信用辽宁”网投诉举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