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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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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代志旭

注册单位:东莞市鸿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代志旭: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时,隐瞒了一级建造师在其它单位注册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并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3年3月1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3]5号),并于2013年3月29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给予3年内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