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24版)》的通知
闽建筑〔2024〕4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闽建筑〔2024〕37号),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修订了《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24版)》(闽建筑〔2024〕30号)的部分章节内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内容仍按原导则执行。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导则(2024版)》修订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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