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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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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建筑[2014]33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3]5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真正引进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参与我市城市建设,带动我市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外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1、在正常工作日内,我局即时受理外来企业备案及备案人员变更(含新增)。受理地点在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泉州市湖心街兰台路1号城建档案馆7楼,联系电话22111672)。对于新申请备案的企业及新增(含变更)人员,我局每个月组织一次现场核查。书面材料及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审核通过。
2、备案企业应具备条件:
(1)省外入泉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省外入泉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人员不少于11人,备案的注册建造师必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一级临时建造师,下同)。其中以下人员为分支机构必备条件:分支机构负责人1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1人,应具备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安全负责人1人,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
(3)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在法人企业缴交社保的,需提供连续时间不少于2年的社会保险凭证,在分支机构缴交社保的,需提供连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社会保险凭证。其余备案人员应提供连续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
(4)其余条件按省厅文件闽建[2013]5号执行。
3、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按执行闽建[2013]5号文第八条规定执行。
4、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为常驻人员。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支机构人员的到位履职情况。对抽查人员不到位的分支机构,我局将加大检查频度。对于连续3次检查人员不到位的分支机构,立即清出泉州市建筑市场。
5、2014年9月10日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省外施工企业入闽备案作为参与投标的合格条件。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严格把关。
二、规范外来企业招投标管理
1、省内外来二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和省外已办理入闽备案的施工企业方可参加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和承接施工任务。
2、省外入泉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项目部配备的施工管理班子人员必须是省住建厅“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 的备案人员,否则不予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班子备案。
外来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加入泉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接受我市行业自律约束,未纳入协会自律管理的外来施工企业,由各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及监督机构增加建筑市场检查频率,对项目班子到位情况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
3、为严厉打击非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市场检查力度,加强“两场联动”,不定期抽查中标项目管理班子到位履职情况,对未在泉州设立分支机构的要加大检查频度。
4、投标人必须对投标资料及投标班子资格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挂靠、转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5、对承接今年以来已中标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地要全面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检查省外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项目管理班子是否到位等市场行为。
2014年9月2日
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企业及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