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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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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房管局、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安监局:

  为加强对我省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附件1),结合《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13号)和《关于加强建筑玻璃幕墙规划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3〕28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主体责任。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幕墙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既有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幕墙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安全维护费用作出明确约定。业主或其委托的安全维护单位要按《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玻璃幕墙实施定期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对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维修,并报告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立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力量,动员群众参与,公布咨询和发现问题举报受理电话;要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玻璃幕墙安全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公示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未开展排查或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安全维护责任人,要向社会公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强化源头控制。要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源头管理,合理控制玻璃幕墙设置并选用适当型式。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的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建标〔2015〕3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请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四、严格设计管理。承揽玻璃幕墙设计业务,须取得建筑幕墙设计相应资质;取得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不得承揽玻璃幕墙设计业务。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审核或审定人,应当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筑设计单位承担的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图,应当加盖相应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玻璃幕墙设计质量,各地年度设计质量检查时应对玻璃幕墙设计是否执行上述规定进行抽查。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2.福建省既有玻璃幕墙建档表

P020150515589170540404.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