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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通知

关于做好台湾建筑师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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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对台湾地区的开放,规范管理台湾建筑师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下简称自贸区)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等相关规定,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台湾建筑师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建筑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经批准可以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台湾建筑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台湾建筑师),是指取得台湾注册建筑师资格,在台湾建筑服务机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台湾相关机构是指台湾有权认定或批准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部门或单位。经批准是指台湾建筑师在自贸区开展业务前须经自贸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三、台湾建筑师应与大陆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合作方式在自贸区内开展业务,并签订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合作设计内容包括编制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项目技术合作协议包括台湾建筑师基本信息、合作设计内容范围、设计质量要求、工作进度安排和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

  四、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大陆设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并由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大陆设计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台湾建筑师可在合作设计项目的相应设计文件图签中签字,并对其质量负责。

  五、合作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大陆颁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大陆法定的计量单位,并符合大陆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

  六、台湾建筑师应加强与建筑工程设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学习,熟悉并掌握相关规定要求。台湾建筑师的从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其合法从业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贸区相关规定的保护。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