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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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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文号:闽建人[2015]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建筑之乡”住建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精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进一步服务企业和方便群众。经研究决定,将全省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下放各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管理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委托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筑之乡”,下同)办理。
  (二)公共服务事项
  1.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以下简称“八大员”)和园林绿化施工员、园林绿化安全员、园林绿化材料员、园林绿化质检员(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四大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输变电工程等企业“八大员”,由上述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无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负责考核发证。
  2.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岗位从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3.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人社部门办理。
  4.园林绿化工种、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厂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处理工,及供水企业职工等岗位考核发证工作,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5.农村建筑工匠(含园林古建筑)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设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6.建筑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由省厅公布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负责办理。
  7.其他新增事项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公布下发。
  二、实行考培分离制度
  (一)加强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人才队伍素质提升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企业是岗位培训责任主体,要落实培训经费,积极组织参加岗位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全员考核,持证上岗,提升素质。推行岗位培训社会化,鼓励发展专业化培训机构,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引导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化培训。
  (二)强化岗位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岗位考核发证工作,承担考核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考核机构监管,推进考核规范化。要督促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考培分离,以考促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考核机构不得强制或指定培训,不得参与岗位相关培训活动。
  为加强管理,方便企业,省厅将定期推荐公布全省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省厅主要负责制定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公布全省考试信息,开展考务监督管理;组织编写各类岗位考核标准、考试大纲和考核题库建设;负责师资队伍管理,岗位考核收费报批和管理;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考核证书信息化系统。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考试考务纪律监督管理,岗位证书的延期复审、变更注销等证书动态管理工作。
  四、明确工作程序
  (一)统一申报程序。对经考核符合职业考核标准或岗位规定的人员名单,由各地考核机构和企业负责汇总,并正式行文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通过《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申领各类空白岗位证书,证书由申领单位自行打印发放。
  (二)统一证书管理。“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八大员”、园林绿化“四大员”和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从业人员,及农村建筑工匠(含园林古建筑)等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统一加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证书由省建设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编码。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由设区市人社部门负责核发,加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证书信息应报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公布。建筑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按住建部规定的样式和编码,加盖施工企业和省厅认定的培训机构单位公章。
  (三)实行无纸化服务和管理。建设类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考核收费、证书发放和继续教育及证书年审、变更等环节,必须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办理,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办理单位和个人对办理结果负责。为规范管理,凡未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办理的各类岗位考核证书,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律不予认可。
  五、完善相关制度
  (一)取消证书单位署名。除“安管人员”外,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不再署工作单位名称,原署有单位名称的证书继续有效。已取证人员需要不体现工作单位证书的,可申请更换新证书。对尚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但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从业人员,允许报名参加相关岗位考试考核。允许已取证人员变更到已取得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岗位培训考核的,可由企业组织或个人名义报名。
  (二)完善岗位考核方式。对从事岗位工作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上、高中以下学历、经验丰富的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各地可另行制定考核方案,报省培训中心备案后实施。各地按照备案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考评员等成立考核小组,按照相关岗位职业标准,采用实操或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发挥实训基地作用。鼓励经省厅公布的特种作业考核机构和有条件的实训基地,自行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其培训考核应全程录像存档备查,培训考核成果作为各地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依据。对无实践经历申请实操考核的,申请人员应参加实训基地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四)简化优化管理服务。省厅及时发布各类岗位培训考核考纲(练习题),指导支持行业协会为建设类从业人员提供岗位培训考核服务。各地进一步简化优化考核服务,增加考试场所、场次,实行预约考试,全面推行计算机考试等,促进考试常态化。对考试人数集中的大型企业,各地应上门组织专场考试。
  (五)推行网络继续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络远程培训、网络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建立计算机考试和网络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培训,或组织在项目现场教学,确保培训效果。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提高认识,按照“权责统一”和 “放管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岗位考核发证下放后,能够承接到位,下放事项及时办理,各项服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考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环节,做好考务组织管理,严格证书发放制度,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方便企业群众。省厅不定期开展培训、考核机构信用评估测评工作,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水平。对机构条件不足、师资力量弱、管理服务差的培训、考核机构,及时取消岗位培训考核资格。
  (三)加强收费管理。对实行考培分离的岗位,各地考核机构应及时办理考核收费许可相关手续,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实行“阳光收费”,不得将岗位培训与考核挂钩或捆绑收费。
  (四)建立监管机制。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应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管理不到位,不培训乱收费、不考核乱发证等行为,将重点进行检查、巡查,责令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现下放承接不到位的地区,要组织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收回下放管理权限。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省厅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迳向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书面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