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15]2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省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我厅颁发,其他企业由各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颁发,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以下简称“颁证机关”)负责实施。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仍由省质安总站负责。
二、企业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因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颁证机关报告,并提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经颁证机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企业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发证。
三、人员配备要求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即总承包特级资质6人,一级资质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2人;劳务分包资质2人。
2.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考核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提供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证明。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B证、C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这些人员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备案和抽查。
四、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A证、C证信息表,以及工伤保险证明。
5.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企业应当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省厅已开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无纸化审批系统,将实行无纸化网上申请受理审批。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由我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我厅办理,其他企业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办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期的,应按闽建〔2014〕18号文要求经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全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系统中查询考评结果,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不需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报告。
2.企业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不予延期。在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颁证机关应责令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方予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无在建项目的,按照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3.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企业在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该类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时,不再要求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重在事中事后和项目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颁证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或者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考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9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为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制定出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颁发机关
部令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规定企业因资质升级、增项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但没有要求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且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设有三年有效期,到期申请延期并换发新证。并且按新的资质管理办法,企业资质证书谁批谁发证,这样一个企业可能有部、省、市三级发的三本证书(原来都打在一本证书上),而一个企业只需一本由一个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内容简单,不因资质内容的变化而改变。因此企业首次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和延续,不必因资质升级、增项而向上一级资质审批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二、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
1.人员配备方面。部规定要求:①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类资质等级的企业设定了最低数量要求。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的A证、B证、C证,其中对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按工程项目分类及规模作了明确,对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作了明确,而没有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配备的人数作出规定。③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但没有明确数量要求。为此,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考核主要负责人应取得A证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及C证,将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及证书移到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备案、抽查。
2.其它方面,在申请材料中体现。
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 根据部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设三年有效期,企业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三年。去年我厅出台闽建18号文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企业要经整改合格后方予以延期。
2.《通知》明确过去由我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除第一条规定由我厅核发的企业外,其它企业的延期交由各地办理。
3.《通知》对有效期过后申请延期和发生事故的企业申请延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是动态变化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应重在批后和项目现场的监管。发证和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比如项目上配备的人员、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者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