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组织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5年12月25日前书面反馈省厅工程处(电子版先发送电子邮箱:fjgcc2014@163.com),传真:0591-87614739。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