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建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入闽备案管理,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得要求办理进 入当地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规定》第八条禁止的九种行为。省内建筑企业信息以福建省建筑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管 理信息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含参加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市场综合 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应信息系统(下称“省外信息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信息登记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企业信息以“省外信息登记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三、省厅负责对全省跨区承揽业务市场开放情况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县、区进 行约谈、通报。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招标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对违反规定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整改。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省厅原则上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对于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规要求开具相关证明的,可迳向住房城乡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反映。
五、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建筑市场行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 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对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曝光。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 人员。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 理”的原则,于2016年1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
七、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建筑行业管理或服务机构的,由该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3〕5 号)、《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闽建建〔2015〕12号)、《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5〕13号)、《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厅建筑业处(0591-87610236)、工程建设管理处(0591-8750937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