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有关企业:
去年7月以来,由我厅和住建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取消了市、县主管部门初审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核实环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行为,遏制弄虚作假,现就企业申报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表工程业绩认定
1.代表工程业绩为省内2011年后开工,且相关考核指标与福建省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的项目信息一致的,直接予以认定。
2.省外工程业绩和省内未在系统中申报的工程业绩,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整的,予以认定。
3.代表工程业绩材料存在疑义且企业通过陈述无法说明合理原因或补充完整的,不予认定。
二、代表工程业绩核实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存疑,难以认定的,需进一步核实。核实主要采用以下方式:(1)我厅发函给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核实;(2)企业补充提交足以证明业绩真实性的材料,并承诺若弄虚作假的,接受依法处理;(3)我厅组织现场核实。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我厅已发函有关部门核实工程业绩的,企业要求撤回资质申请的,不予退回申请材料。
2.企业申报资质涉嫌弄虚作假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第22号令)立案查处,对资质审批审核过程中经查实弄虚作假的,不予许可,给予警告、通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取得资质后经查实为弄虚作假的,撤销本次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通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处罚结果在我厅政务网上公开,并记入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
3.对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出具业绩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省通报并提请有权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