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委编办、建设局(建委)、法制办(局)、园林局、市政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办公室、交建局、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为全面摸清我省城市管理和执法情况,做好制定我省实施方案的筹备、研究工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联合组织对全省城市管理和执法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城市管理和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等情况
主要是承担城市管理职责机构的类别、性质、职责、规格、编制、实有人员、经费等情况。
(二)法律法规和综合执法情况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度建设等)情况。
2.综合执法的实施现状,主要是下列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情况: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目前除上述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情况。
4.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立法建议。
(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基本情况
1.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基本情况、建设完成后养护管理情况和执法管理情况。已经建立数字城管的市县哪些市政公用设施已纳入数字城管管理,如何管理):
(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绿道;
(2)城市照明(路灯、景观照明);
(3)城市水厂及供水管道;
(4)城乡污水处理、污水管道;
(5)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城市防洪排涝(内河管理、雨水管道);
(6)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无害化处理(卫生填埋、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及垃圾分类;
(7)燃气管理;
(8)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管理;
(9)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公共自行车管理等;
(10)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绿地管理、绿线管理等。
2.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在PPP、市场化养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路灯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的推进情况、做法经验、存在问题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议。
3.对于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后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城管执法队伍情况
1.城管执法队伍人员构成、工作经费、车辆、装备、服装标识、司法衔接、执法资格等情况。
2.城管执法层级设置情况,包括市与区、县(市)与乡镇职责分工及执法地域范围、执法权限来源等。
3.权责清单、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执法监督等制度机制情况。
4.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管理、风险保障等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和执法情况调研摸底是研究制定我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全面摸清有关情况,认真填报,确保真实准确,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保障。
(二)数据填报。请对照调研内容认真填写表格,由各级建设(市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填写附件1并分别对调查内容“一、(三)”提供书面材料,编办组织填写附件2,执法局(城管委)填写附件3并对调查内容“一、(四)”提供书面材料,法制办(局)组织填写附件4,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附件1-4和书面调研材料报送省住建厅,附件2请同时报省委编办、附件4请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附件1-4可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www.fjjs.gov.cn),“行业管理/建设监察/文件通知”专栏下载)。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省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机构编制、建设(市政、园林绿化)、法制、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汇总本辖区意见后与调研材料一并上报。
联系人:肖炼红(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591-87810352,电子邮箱:fjbbsyc@163.com;
林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0591-87851665,电子邮箱:957930490@qq.com;
陈长空,郑扬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话:0591-87615319、87672621,电子邮箱:fjjsxx@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