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附件: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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