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经研究,自2016年7月11日起(以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为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投标评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为投标人的市政工程类企业信用季度得分,具体应用规则详见《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纳入房屋建筑施工招投标评分项目(试行)的通知》(闽建筑〔2015〕23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闽建筑〔2015〕36号)。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分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分,按照工程类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分类评价,并相应计入房屋建筑类和市政工程类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