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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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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2016〕415号)的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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